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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妙招

今天小编就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给大家介绍一些可靠的税务筹划方法。

一、税收优惠政策
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是比较可靠的,筹划后企业开具的每一张发票都是合理合法的。进行税收政策的选择时,要将企业的需求和税收优惠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比如在进行增值税筹划时肯定选择有利于企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非企业所得税。所以呢,不同的税务筹划需求是需要利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举个简单例子,比如说企业入驻到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所纳企业所得税进行高比例的财政扶持奖励。简而言之,比如说,企业的应交所得税为1000万,开发区以地方留存的50%奖励给企业,奖励给企业的所得税为:1000万*40%*50%=200万,所以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为:1000-200=800万,在企业所得税这块,企业就节约了200万的税款,增加了企业的实际利润。

二、会计日常做账
(1)企业收入的构成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思路:能够区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避免虚增应税收入,减少涉税处理的误区。对收入处理的误区:一些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后就认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确认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企业收入的确认条件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上述内容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思路:在交易中买卖双方约定商品的所有权、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或移交的时间,使得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达成,从而达到延迟纳税义务时间的目的。
(3)收入确认的时间
1、一般收入的确认时间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
1)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作了进一步明确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思路:推迟纳税义务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如:对于租金收入,则应当采取预收方式,并尽可能在合同上约定在每个月(季、年)初的某个时间为应收租金日期,进而延迟收入的实现。
K公司向J企业出租办公室,与承租方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间;租金100万元,承租方应当于2017年12月15日和2018年7月15日分别支付房租50万元。J企业应怎样确认收入?
按原合同,企业应当于2017年12月15日确认租金收入50万元,于2017年6月20日确认租金收入50万元。但如果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分别改为2018年1月和2018年7月,那么就可以将与租金相关的两笔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推迟一年和一个季度。
L公司为一家工业制动化设计公司,2017年1月接受K公司的委托,为其设计建造一条大型生产线。合同约定该大型生产线的设计安装期为18个月,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当月开始施工。截止2017年底,该大型生产线的完工进度为70%,生产企业支付了全部的160万元工程款。L公司就收到的价款全部确认了收入。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为70%,所以应按70%确认收入,即应确认的收入:200×70%=140(万元),2014年可以少确认收入20万元,当年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可以获得相应的时间价值。
但延迟纳税义务时间的筹划方法是需要考虑其相关税前可扣除的费用。如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以企业的应税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三个部分)总额作为计算依据的,因而减少应税收入,也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减少。
企业的一些行为是视同销售收入,这些行为同样需要纳税,也同样适用筹划思路的。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通过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筹划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形式 子公司 分公司
法律地位 法人 非法人
纳税义务 独立承担纳税义务 可单独或者总公司汇总纳税
1、 不得和总公司盈亏互抵 1、可以与总公司盈亏互抵
2、 独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不独立享受税收资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涉税数据应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
3)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4)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K公司在苏州设有H1分公司,在上海设有H2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各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如下:H1分公司:600万元,H2分公司:400万元,K公司:5000万元。
重点:
1.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2.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可以选择母子公司模式,这样子公司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而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3.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点有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时,可以把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以便适用优惠政策。

四、利用工资、薪金支出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
1、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1)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但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所谓“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思路:
1)把发放的福利费适度的转为职工工资
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可以100%扣除,而发放的福利费只能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以内扣除,因此根据企业福利费列支情况,适度将福利费转为职工工资,将减轻企业负担。
2)合理安排研发人员的工资,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根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
在职工从事研究开发期间,可多安排工资、奖金(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从而更多地享受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多安排工资、奖金相应增加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不能超过加计扣除部分减少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否则将得不偿失。
3)合理安排在职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根据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企业为职工负担商业保险的,可以通过以职工名义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根据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这时,企业可将商业保险支出先计入“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然后由职工以个人名义购买商业保险,这样商业保险支出就可以间接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进行上述筹划时,需要注意的是,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以职工个人名义买保险会增加职工个人所得税负担。

五、利用职工福利费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上述所称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思路:把职工福利费适当转化为工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上述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劳动保护支出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只能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可以100%扣除。
提醒: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六、利用职工教育经费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1、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相关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如下:
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2、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列支的范围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思路:
1)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也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但挤占了企业正常进行职工教育的经费开支,而且还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2)结合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合理安排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七、利用职工工费经费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思路:
1)在职工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费;
2)企业应成立工会组织,这样可以获得工会经费的返还。
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所上缴的工会经费不返还;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所上缴的工会经费按一定比例返还。
广东总工会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单位、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缴交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在收到费款后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按实缴工会经费的60%回拨缴费单位工会。
 
八、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思路:
(1)广告费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思路:
1)尽可能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安排在限额之内
2)将超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转变为其他支出形式
K公司年销售额2亿,年利润额5000万元。2015年全年需要发生广告费400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广告费将超标1000万元。企业为此将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并当年增加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K公司根据全面预算管理,可以联系贫困地区与其管辖的民政局和电视台做教学等慈善活动,进行现场直播。这样K公司可以在不改变广告预算4000万元的前提下,把其中3000万元继续作为广告费支出,剩余的1000万元可以通过当地民政局的公益性捐赠活动。因其不超过当年利润12%限额内的部分,还可以在税前扣除。

九、有关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很多国外企业通常会选择这种方式进行节税规避,慈善和利润两举兼得。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上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思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捐赠。
K公司经营状态越来越好,预计2017年公司会计利润为6000万元。该公司为了提高社会影响力,决定向社会捐赠800万元,且有下列三种捐赠方式可选:
预算一:将800万元直接捐赠给当地2000名贫困大学生;
由于属于直接捐赠,因此捐赠额不允许扣除,800万元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200万元(800×25%)
预算二:将800万元通过当地市教育局转赠给当地大学用于补贴贫困大学生学费(这个方法还有一个作用就是申请产学研基地);
属于公益性捐赠,捐赠额可以在会计利润的12%限额内准予扣除。捐赠额800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720万元(6000×12%),因此超过部分80万元不能扣除,且要调增所得税20万元。
预算三:将800万元平均分成两份,分别在2017年和2018年通过市教育局转赠给当地大学用于补贴贫困大学生学费。
思路:属于公益性捐赠,企业可以全额抵扣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本文码字较多,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理财活动,目前正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税收筹划会给企业带来收益,但是筹划不当也会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正确分析风险,采取最可靠的措施,利润蹭蹭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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